《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實施后,很多電梯生產單位的檢驗人員向我們求證對《規則》內容附近A的理解,現就大家比較關心而且新舊版規則相比變化較大的部分,從新《規則》編新組編寫的宣貫講義中摘錄相關的解讀內容,以饗讀者。
2.8驅動主機(B)
【檢驗內容與要求】
……(略)
(2)曳引輪外側面應當涂成黃色;
(3)曳引輪輪槽不得有嚴重磨損(適用于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如果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應當進行曳引能力驗證試驗。
【檢驗方法】
目測:認為輪槽的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時,進行8.11項試驗,對于轎廂面積超過規定的載貨電梯還需進行8.12項試驗,綜合8.6、8.10、8.11、8.12項試驗結果驗證輪槽磨損是否影響曳引能力。
【解讀與提示】
與02版檢規相比,本版有以下不同:
本版檢規范圍不僅包括曳引機,還包括強制驅動電梯主機。本版檢規明確了曳引輪外側面安全色:應當涂成黃色。對于曳引輪槽的磨損,兩版檢規的檢驗方法有所不同。本版檢規要求,認為磨損可能影響曳引能力,要通過試驗驗證,即結合8.6(空載曳引)、8.10(上行制動)、8.11(下行制動)8.12引靜態曳引)項試驗結果進行驗證。02版規則僅要求外觀檢查或測量輪槽磨損情況。
2.10緊急操作(B)
【檢驗內容與要求】
(1)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對于可拆卸盤車子輪,設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
……(略)
(2)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略)
②一旦進人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控制轎廂運行的功能由檢修控制裝置所取代;
……(略)
【檢驗方法】
……(略)
【解讀與提示】
與02版檢規相比,本版增加了可拆卸盤車手輪設有電氣安全裝置和盤車手輪是無輻條的等要求。注意:盤車手輪固定在驅動主機的軸上不可拆卸的,可不另設電氣安全裝置。此外,過去常用的“一字型”、“十字形’、“人字形”盤車裝置是不符合要求的。
本版對緊急電動運行的要求更為明確、具體。注意:本項僅適用于有機房電梯。另,檢修運行具有最高優先權。
2.11限速器(B)
【檢測內容與要求】
(1)限速器上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內容應當
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裝置上應當設有在轎廂上行或者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驗證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
(3)使用周期達到2年的電梯,或者限速器動作出現異常、限速器各調節部位封記損壞的電梯,應當由經許可的電梯檢驗機構或者電梯生產單位對限速器進行動作速度校驗,并且由該單位出具校驗報告。
【檢驗方法】
……(略)
【解讀與提示】
第(1)項對限速器銘牌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銘牌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內容應當相符。
第(2)項中所述的“在轎廂上行或者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可裝設在限速器上,亦可裝設在其他裝置上,例如停止轎廂上行的開關可以裝設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上。注意,02版檢規未提出“驗證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這一要求。
第(3)項對限速器動作速度的校驗提出了要求,規定由檢驗人員審查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報告。進行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的單位可以是經國家質監總局核準,具有電梯檢驗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也可以是經國家質監總局許可,具有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資格的電梯生產單位以及限速器制造單位;實施電梯檢驗的人員通過審查由校驗單位出具的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報告,對照限速器銘牌上的相關參數,判斷動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校驗報告應當至少包括校驗單位名稱、核準證或許可證編號、所校驗限速器的唯一標識和型號及銘牌參數、相應電梯的唯一標識、校驗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及計量合格證書編號、校驗結果和結論、校驗時間、校驗人簽名、校驗單位公章等內容。
3.7轎廂與并道壁距離(B)
【檢驗內容與要求】
轎廂與面對轎廂人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 m,對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內打開時,則上
述間距不受限制。
【檢驗方法】
測量相關數據;觀察轎廂門鎖設置隋況。
【解讀與提示】
“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指的是:間距允許增加到0.20m,條件是其高度不大于0.50m;對于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在整個行程內間距可增加到0.20m。如圖13中的H4。02版檢規無此項要求。02版檢規無“如果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并且門只能在開鎖區內打開時,則上述間距不受限制”這一要求。
當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之間的間距不滿足規定時,可在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之間增設防護壁,使得轎廂與防護壁之間的間距符合要求。但是,增設的防護壁應符合3.8項的要求,防護壁采用網孔結構是不符合規定的
3.9井道內防護(C)
【檢驗內容與要求】
(1)對重(或者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當采用剛性隔障保護,該隔障從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到離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寬度應當至少等于對重(或者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
(2)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當設置隔障,隔障應當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2.50m高度,并且有足夠的寬度以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m,隔障應當貫穿整個井道,寬度至少等于運動部件或者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檢驗方法】
目測或者測量相關數據、
【解讀與提示】
第(1)、(2)項,本版檢規與02版檢規的要求有所不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裝有補償裝置時,為了便于安裝和維修保養,避免干涉,可以在對重隔障上開盡量小的缺口
3.16緩沖器(B)
【檢驗內容與要求】
(1)轎廂和對重的行程底部極限位置應當設置緩沖器,強制驅動電梯還應當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設置緩沖器;蓄能型緩沖器只能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m/s幾的電梯,耗能型緩沖器可以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
(2)緩沖器上應當設有銘牌或者標發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錦牌或者標識和型式試驗合格證內容應當相符;
……(略)
(5)對重緩沖器附近應當設置永久性的明顯標識,標明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甲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向間的最大允許垂直距離;并且該垂直距離小超過最大允許值一
【檢驗方法】
……(略)
(3)定期檢驗時,查驗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問的垂直距離。
【解讀與提示】
與02版檢規相比,本版增加了“強制驅動電梯還應當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設置緩沖器”,以及第(2)、(5)項要求。
緩沖器制造單位和電梯整機制造單位應當注意滿足第(2)項對緩沖器銘牌或標簽的要求。
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增大,則頂部空間尺寸將減小眾所周知,電梯使用一段時間后,由于鋼絲繩的自然延伸,將導致該距離不斷減小,從而影響到上極限開關的動作有效性,甚至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已經接觸到緩沖器,為)消除此現象,安裝或者維修單位往往會截短銅絲繩,或者去除預先安裝在對重底部的撞塊。此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將變大,而頂部空間尺寸將相應減小。為防止頂部空間尺寸過小而不滿足第3.2項的要求,本版增加了第(5)項要求。
4.1轎項電氣裝置
【檢驗內容與要求】
(1)轎頂應當裝設一個易于接近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個符合電氣安全裝置要求,能夠防止誤操作的雙穩態開關(檢修開關)進行操作;
②一經進人檢修運行時,即取消正常運行(包括任何自動門操作)、緊急電動運行、對接操作運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檢修開關,才能使電梯恢復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續撳壓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此按鈕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按鈕上或其近旁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④該裝置上設有一個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
⑤檢修運行時,安全裝置仍然
起作用;
(2)轎頂應當裝設一個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停止裝置的操作裝置為雙穩態、紅色并標以“停止”字樣,并且有防止誤操作的保護。如果檢修運行控制裝置設在從人口處易于接近的位置,該停止裝置也可以設在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
(3)轎頂應當裝設2P+PE型電源插座。
【檢驗方法】
……(略)
【解讀與提示】
本版檢規取消了02版檢規“轎頂檢修控制應優先于其他檢修控制”這一要求。
關于“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時,即取消正常運行(包括任何自動門操作)”,這里的自動門,包括GB 7588——2003中7.5.2.1.1和8.7.2.1.1所述的動力驅動水平滑動門以及7.5.2.3所述的動力驅動其他型式自動門。自動門的操作包括兩類:第一類是電梯停在層站時,由控制系統發出指令自動開關層轎門;、第二類是電梯停在層站時,由轎廂內的操作者通過撳壓開關門按鈕來開關層轎門。有一部分電梯在檢修運行至層站停止時,只取消了第一類操作,而沒有取消第二類操作,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
關于“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時,即取消……緊急電動運行",GB7588—2003規定.一經進入檢修運行,應當取消緊急電動運行;緊急電動運行開關操作后,除由該開關控制的以外,應防止轎廂一切運行;檢修運行一旦實施,則緊急電動運行應失效。由此可見,檢修運行絕對優先于緊急電動運行。也就是說,在觸發了檢修運行開關后再觸發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則緊急電動運行無效,檢修運行上下按鈕仍然有效;在觸發了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后再觸發檢修運行開關,則緊急電動運行失效,檢修運行上下按鈕開始有效。因此,一部分電梯當同時操作檢修運行開關和緊急電動規解讀運行開關時,兩種運行都不起作用的處理方式也是不正確的。
關于“轎頂應當裝設一個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如果檢修運行控制裝置設在從入口處易于接近的位置,該停止裝置也可以設在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GB7588—2003之14.2.2.1規定,應當在轎頂距檢修或維護人員入口不大于1 m的易接近位置設置停止裝置,該裝置也可設在緊鄰距入口不大于1 m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換言之,如果轎頂檢修運行控制裝置距離入口大于1 m,則除了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裝設的停止裝置外,還需再在入口處易于接近處(距入口不大于1 m)裝設一個停止裝置。
4.8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B)
【檢驗內容與要求】
轎廂內應當裝設符合下述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
(1)正常照明電源中斷時,能夠自動接通緊急照明電源;
(2)緊急報警裝置采用對講系統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當電梯行程大于30m時,在轎廂和機房(或者緊急操作地點)之間也設置對講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的供電來自前條所述的緊急照明電源或者等效電源;在啟動對講系統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檢驗方法】
斷開正常照明供電電源,分別驗證緊急照明系統、緊急報警裝置
的功能。
【解讀與提示】
本版規定轎廂內必須有對講系統,僅采用警鈴是不符合現行要求的。并且該對講系統應是全雙工的 (“在啟動對講系統后,被困乘客
不必再做其他操作"),半雙工的對講機是不符合要求的。
此處所述“救援服務”應當為建筑物內的電梯管理機構,或者由電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的有效的救援服務機構,而非僅指機房。當電梯行程大于30m時,為便于實施救援,在救援中與轎廂人員保持通訊聯系,要求不僅在轎廂設置與救援服務保持聯系的對講系統,還要求轎廂和機房之間設置對講系統。
4.11安全鉗(B)
【檢驗內容與要求】
(1)安全鉗上應當設有銘牌,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型號、規格參數和型式試驗機構標識,銘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書內容與實物應當相符;
(2)轎廂上應當裝設一個在轎廂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動作的電氣安全裝置。
【檢驗方法】
……(略)
【解讀與提示】
本版對安全鉗的銘牌提出了具體要求,安全鉗制造單位、整機制 造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注意。
第(2)……(略)。沒有規定該電氣安全裝置必須是自動復位型或者非自動復位型,不論是哪種復位型式,只要是電氣安全裝置且能有效動作即可。
5.1懸掛裝置、補償裝置的磨損、斷絲、變形等情況(C)
【檢驗內容與要求】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懸掛鋼絲繩和補償鋼絲繩應當報廢:
①……(略);
②斷絲分散出現在整條鋼絲繩,任何一個捻距內單股的斷絲數大于4根;或者斷絲集中在鋼絲繩某一部位或一股,一個捻距內斷絲總數大于12根(對于股數為6的鋼絲繩)或者大于16根(對于股數為8的鋼絲繩);
③磨損后的鋼絲繩直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90%。
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懸掛裝置的磨損、變形等應當不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
【檢驗方法】
(1)用鋼絲繩探傷儀或者放大鏡全長檢測或者分段抽測;測量并判斷鋼絲繩直徑變化情況。測量時,以相距至少1 m的兩點進行,在每點相互垂直方向上測量兩次,四次測量值的平均值,即為鋼絲繩的實測直徑。
(2)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按照制造單位提供的方法進行檢驗。
【解讀與提示】
本版統一規定了斷絲數報廢指標:02版檢規規定,當鋼絲繩公稱直徑減少7%時,即使未發現斷絲,該繩也應報廢;本版則規定,磨損后的鋼絲繩直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90%,鋼絲繩應當報廢。
本版規定,采用其他類型懸掛裝置的,懸掛裝置的磨損、變形等應當不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目前,已經出現了非金屬繩、復合帶等懸掛裝置,對于此種非鋼絲繩懸掛裝置,其磨損、變形等應當不超過制造單位設定的報廢指標。需要指出的是,此種懸掛裝置必須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電梯分委會的等效安全評價,并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方可投入使用。
7.5緊急操作與動態試驗裝置(B)
【檢驗內容與要求】
(1)用于緊急操作和動態試驗(如制動試驗、曳引力試驗、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緩沖器試驗及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試驗等)的裝置應當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電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員被困時,相關人員能夠按照操作屏上的應急救援程序及時解救被困人員;
(2)應當能夠直接或者通過顯示裝置觀察到轎廂的運動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開鎖區;
(3)裝置上應當設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開關;
(4)裝置上應當設置停止裝置。
【檢驗方法】
(1)目測或者結合相關試驗,驗證動態試驗置的功能;
(2)在空載、半載、滿載等工況(含轎廂與對重平衡的工況),模擬停電或停梯故障,按照相應的應急求援程序進行操作。定期檢驗時在空載工況下進行。由施工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操作,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3)操作停止裝置,驗證其功能。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操作。
【解讀與提示】
當機器設備安裝在井道內時,要求在井道外設置用于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的裝置。當發生轎廂困人或需要進行動態試驗時,作業人員在井道外即可完成相應工作,保證了自身的安全。
由于沒有機房,所以無機房電梯難以采用有機房電梯維以采用有機房電梯常用的手動盤車方式實施緊急救援。如果不能采用專門設計的手動盤車裝置在井道外實現救援,則應當在井道外設置符合規定的緊急電動運行的電氣操作裝置來實現;對于停電狀態,可采用應急電源供電的緊急電動運行實施救援。當然,還可以采用其他經規定的機構(組織)認定符合要求的救援方式。監督檢驗時,應當在空載、半截、滿載等工況(含轎廂與對重平下,模擬停電或停梯故應的應急救援程序進行檢驗時在空載工況下進行
第(2)項要求中,顯示裝置可以采用直觀的實時影像監控技術或其他電子技術(如通過電子板上各種指示燈等)。速度顯示可以是個相對值,而非確定的速度值。
8.3l轎廂限速-安全鉗聯動試驗(B)
【檢驗內容與要求】
(1)施工監督檢驗:轎廂裝有下述載荷,以檢修速度下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①瞬時式安全鉗,轎廂裝載額規解讀定載重量,對于轎廂面積超出規定的載貨電梯,以轎廂實際面積按規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作為試驗載荷;
②漸進式安全鉗,轎廂裝載1.25倍額定載荷,對于轎廂面積超出規定的載貨電梯,取1.25倍額定載重量與轎廂實際面積按規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兩者中的較大值作為試驗載荷;
③對于轎廂面積超過相應規定的非商用汽車電梯,轎廂裝載150%額定載重量。
(2)定期檢驗:轎廂窄載,以檢修速度下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檢驗方法】
……(略)
【解讀與提示】
本版檢規對于進行轎廂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時轎廂內載荷的規定,與02版檢規不盡相同。GB7588—2003和GB/T7024-2008都有關于“非商用汽車電梯”定義的不同表述。非商用汽車是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表1之2.1.1.1~2.1.1.6所述的“乘用車”,俗稱轎車。非商用汽車電梯不是安裝在非商用場合的汽車電梯,而是轎廂尺寸適用于運載“非商用汽車"——即小型乘客汽車(轎車)的電梯。
——摘自宣貫《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