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年3月27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的通知》(粵府函[2012]335號)要求,現將涉及我局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告如下:
一、預應力混凝土枕、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公路橋梁支座、棉花加工機械、鉆井懸吊工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我局停止受理該項許可申請。
二、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改造單位資格許可。
三、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維修單位資格許可。
二、三項行政審批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此項許可,并不再受理新的相關許可申請及換證申請。
1、在此之前已經受理的相關許可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年內依申請單位的要求繼續完成審批。到期后申請單位未提出要求的,不再繼續審批。
2、為解決企業的實際困難,確保企業業務的連續性及赴外省施工的便利性,對原已取得相關安裝、改造、維修許可且許可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統一將許可期限延續至2014年12月31日。
3、制造單位自行設立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可承繼制造單位制造許可證中注明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質;但受制造單位授權或者委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單位,若從事相關安裝、改造、維修活動,應當具備以下任一條件:①持有有效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書;②由我省境內具有相應條件的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法規要求進行相關能力的確認,且確認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四、已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資格的鍋爐(散裝鍋爐外)、壓力容器安裝、維修單位資格許可。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此項許可,已獲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即可從事相應制造許可范圍內設備(散裝鍋爐除外)的安裝、維修活動,不需另行取得許可。
1、在此之前已經受理的相關許可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年內依申請單位的要求繼續完成審批。到期后申請單位未提出要求的,不再繼續審批。
2、已獲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從事相應制造許可范圍外設備(含散裝鍋爐)的安裝、維修活動,或者未獲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從事相應設備的安裝、維修活動的,則仍需按要求取得相應安裝、維修許可。
五、省管(不跨省的)長輸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此項許可,由使用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自行登記管理。
注:公告網站
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qt/201303/t20130327_725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