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質監分局組織召開公共場所電梯安全管理會議
——積極部署電梯安全隱患百日大排查行動
為深刻吸取龍崗“9.20”特大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轄區電梯安全監察和隱患排查力度,2008年10月24日,寶安質監分局按照市質監局《關于立即開展電梯安全隱患百日大排查行動的緊急通知》精神,組織召開了寶安區、光明新區公共場所電梯安全管理會議,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和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及轄區40余家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共90余人參加了會議。
為使會議取得實效,此次參會的企業分別為轄區大型商場、購物廣場、百貨公司和其它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會議對《通知》的精神進行了宣貫,向參會人員講解了電梯方面的法規宣傳和事故案例,同時就如何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提出了三項要求:一是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排查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二是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切實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三是要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日常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與會專家就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對參會人員進行了詳細講解,并強調了企業開展自查自糾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會后,參會人員紛紛表示將嚴格按分局的要求做好電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防電梯傷亡事故的發生。
下一階段,分局將在全力開展電梯安全隱患百日大排查行動的同時,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派人參加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班,協調培訓機構盡快開班,力爭轄區公共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在年內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從機制上提高公共場所的電梯安全管理水平,以有效預防公共場所的電梯安全事故發生。
附件一關于開展自動扶梯隱患排查的通知
發布機構: 上海市松江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自動扶梯使用單位、維保單位:
近來,本市發生多起自動扶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尤其是最近在市區地鐵車站等人口密集場所發生的自動扶梯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防止自動扶梯事故再次發生,防范于未然,根據市局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自動扶梯安全使用狀況隱患排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區范圍內軌道交通站點、賓館、飯店、醫院、超市等人口密集場所自動扶梯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自動扶梯使用單位應檢查所使用的自動扶梯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是否已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已過檢驗有效期的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自動扶梯必須停止使用,申報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三、自動扶梯在每日投入運行前,使用單位要進行試運行。重點檢查自動扶梯扶手帶是否松動,是否有異聲、異味和其他異常情況,緊急停止開關是否有效,圍裙板、梯級和疏齒是否存在事故隱患等。在人流量密集高峰時段,安全管理人員一定要在現場進行巡視、監護和疏導,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乘客安全。
四、承接自動扶梯維修保養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對所承擔維護保養的自動扶梯做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要保持自動扶梯各部位的清潔和潤滑,對松動的緊固件應及時緊固,對制動裝置進行及時調整;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消除,嚴禁將存在事故隱患的自動扶梯交付正常使用。維修保養單位發現所維保的自動扶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上報我局。(嚴重事故隱患報告電話:37736502 37736949)
五、針對雨雪低溫等惡劣天氣和節日期間客流量較大的特點,各自動扶梯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應認真做好各項防范措施,特別是在室外使用的自動扶梯,一旦出現積雪冰凍等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使用自動扶梯。
六、我局將對自動扶梯使用單位進行檢查。一旦發現超期使用自動扶梯的,將依法嚴肅查處。維保單位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護保養、未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8齡童被扶梯絞傷,商場是否應當擔責?
父母不在身邊,年幼的小可乘三亞某商場自動扶梯上下樓玩耍,右手突然超過梯級上的黃色警示線,被絞進梯級及裙梯之間,搶救后被截肢,8齡童被扶梯絞傷,誰擔責?
自動扶梯梯級上的黃色警示線,絕不只是擺設。本報記者 李英挺 攝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在商場內活動,被其中的設施傷害,商場是否應當擔責?
■未成年人在商場內活動,被其中的設施傷害,孩子的家長應承擔什么責任?
2005年10月5日晚9點,小可與弟弟小才和12歲的表姐婷婷,一起來到三亞市某商場。 三個孩子在商場乘扶梯上上下下,玩得不亦樂乎。看孩子們沒有大人帶領,孩子們搭乘扶梯過程中一旦超過黃色警示線就有危險,值勤的清潔員阿美等人上前勸說他們盡快離開。可勸離無效,三個孩子繼續在運行的扶梯上玩耍。
晚9點40分左右,小可一屁股坐在扶梯的梯級上,從二樓向一樓下行,快到一樓時,小可的右手突然夾到了梯級與裙板之間。商場的員工發現后,立即按下扶梯下部的急停開關,有關人員立即開展搶救工作。
晚10點45分小可被救出扶梯,并被送往當地醫院搶救,隨后又轉送到省人民醫院繼續搶救治療。由于小可右手上半肢傷勢嚴重,醫院為他做了右手上肢截肢手術。
2006年1月13日,小可經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三級傷殘。
家長觀點:扶梯“帶病”運行,商場管理失職
2006年2月22日,出事的商場被小可的家人訴至法院。
小可的父親稱,由于商場的扶梯單側存在3-4毫米的間隙,導致電梯“帶病”違章運行,從而發生了小可被傷害的事故。因此,在這次事故中商場存在嚴重過錯。而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商場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小可的父親要求,商場應賠償孩子傷殘賠償金、18歲以前的假肢殘具費、18歲以后的假肢殘具費、假肢維修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42萬余元。
商場觀點:家長監護失職,應負主要責任
對于小可家人的指責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認定,商場方面則認為:商場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規范,沒有違章違法的過錯。所謂的管理不到位,無非是指沒有將被上訴人強制拉離電梯,要求商場在電梯邊有專人站崗并禁止小孩單獨搭乘電梯,業界尚無先例,且法律也無強制性規定。
商場由此認為,既然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可的過錯、小可父母的過失導致,那么商場在管理上的過失,充其量只能是事故的間接原因。所以,應當由小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對此,小可的父親卻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負有法定監護義務,但不能理解為法定監護人必須形影不離地跟隨被監護人。被監護人“脫管”的現象是經常存在的。在“脫管”情況下,被監護人受到傷害,不能僅以“脫管”為由就認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而應當看監護人當時是否能夠行使而實際上怠于行使來認定。本案中,不應把家長未盡的義務解釋為未盡監護義務,讓監護人自負一定責任,從而減輕商場的責任。
鑒定:事故不是扶梯故障導致
商場扶梯究竟是不是“帶病”違章運行?事故發生后的當月,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有關部門對出事扶梯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事故扶梯可以認定符合國家標準。
2005年12月,三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此次事故也作出了調查報告。報告認為:事故直接原因是,在無成年人在旁邊監護情況下,8歲孩童小可在商場二樓乘坐扶梯下行時,坐在梯級右側,其右手超越梯級黃色警示線與梯級、裙板接觸,在梯級運轉情況下,導致小可右手上肢被夾進梯級與裙板之間,造成了此次事故。小可違章搭乘電梯,是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調查:商場、家長各有責任
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商場員工阿美等人,發現三名孩童在自動扶梯上玩耍,雖進行了勸阻,但制止不力,沒能將小孩帶離電梯至安全地帶,說明商場在經營生產管理上安全防范意識不高,管理措施不到位。商場雖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有安全組織機構,但在工作中沒有按制度抓落實,各種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落實不到位。因此,商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就事故的責任,三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認為:
由于商場安全防范意識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實到位,對小孩違章搭乘電梯行為沒有進行有效勸阻、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與此同時,小可是小孩,無行為責任能力,小可的父母作為他的法定監護人,對小可未能進行有效監護,致使小可在無成年人監護的情況下,違章搭乘電梯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終審:商場擔責60%
本案中,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小可的父母該不該就事故承擔責任?商場與家長,誰是主要責任人?就雙方爭論的焦點,終審法院進行了審理。
終審認為:商場從事經營活動,應盡其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他人免遭財產及人身損害的發生。終審認定,在本案中,商場安全防范意識不高,安全管理措施沒有落實到位,對小可違章搭乘電梯行為沒有進行有效勸阻、制止,導致了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商場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同時,小可是未成年人,在無成年人的帶領下進入經營場所,經商場人員的勸阻后仍不離開,而違章使用電梯,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小可及其法定監護人對此應承擔40%的責任。依法計算后,終審法院判決商場應向小可一次性賠償傷殘賠償金、18歲以前的假肢殘具費、18歲以后的假肢殘具費、假肢維修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6萬余元。
案例點評,海南坤和律師事務所周建明律師認為:
本案中,如何看待商場的責任?如何理解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這兩個問題值得關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商場有義務保障其經營場所范圍內的人身安全。
對商場的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分歧,主要是對“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解。所謂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就是要求商場在其可預見危險程度的范圍內,就其經營場所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向場所內的人予以充分警示和防范。本案中,對于小可在無人監管下在扶梯上玩耍的危險性和不良后果,商場方面應有充分的預計,為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商場人員對小可在扶梯上玩耍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完全是可以做到的。而商場員工未采取充分措施有效消除危險因素,存在一定的疏忽,故被法院認定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并無不當。
未成年人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因此監護人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對他們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民法通則》第16、18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中,作為小可的監護人,他的父母應隨時盡到對小可的看管義務,并且有責任對小可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小可的安全意識。小可之所以“脫管”,即在晚上長時間脫離其父母到商場里玩耍,是由于其父母未盡看管義務造成的。小可父母對小可傷害事故的發生有主觀上的過錯,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因此,從個案中總結經驗,增強安全意識,采取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防患于未然,是監護人、家庭、政府、社會應盡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