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遵照“以德凝聚,樹立誠信;以規自律,維護秩序”的宗旨,為建立我市電梯維保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者行為,維護電梯維保行業的市場秩序,保護行業成員的共同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提高行業信譽,依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深圳市特種設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電梯行業會員單位,也是本市電梯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及相關單位應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
第三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協會理事會負責公約的制訂、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公德
第五條 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營、講究信譽、優質服務,堅持執行電梯維保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自覺規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對用戶和社會負責。
第六條 以誠為本、信譽為重、遵紀守法、以德治業,倡導先進的企業文化。
第七條 提倡善于學習、勇于創新、不斷提高會員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第八條 提倡會員之間團結、互助、協調、自律,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反對損人利己,互相拆臺。提高行業競爭力,防止自相殘殺。對行業中發生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應采取研討、協商的方式解決。
第三章 自律條款
第九條 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維護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
第十條 電梯維保企業必須具備維保許可證,不得無證經營。電梯維保人員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電梯維修類特種作業證書。
第十一條 電梯維保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電梯維保服務管理的規定,自覺履行維保服務的自律義務:
1、必須嚴格按照《深圳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所要求的保養規定進行保養。
2、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一名以上注冊安全主任。
3、積極參加有關部門和協會組織的各種培訓、安全教育、安全檢查以及行業交流、宣傳等活動。
4、及時向協會反饋信息,共同抵制擾亂電梯維保市場秩序的行為。
5、電梯維保公司必須給電梯維保人員購買社會保險,并為維保人員配備有效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6、電梯維保公司與電梯使用單位簽定合同時,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年,合同價格應以協會制定的最低指導價(見附件)為基準。
7、電梯維保公司應確保每臺電梯工作現場必須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業,維保人員人均保養臺數不得超過25臺。
8、積極配合由協會組織的專家檢查組對各會員企業的行風檢查。
9、嚴禁與電梯使用單位簽定陰陽合同。
10、嚴禁向電梯使用單位或有關人員行賄,嚴禁向政府主管部門、檢測部門、協會或協會專家等有關人員行賄。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堅持價格合理的原則。自覺執行協會確定的行業指導價的自律要求。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任意壓價等惡意競爭行為損害同行企業和電梯用戶的利益。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四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電梯維保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六條 為促進公約的執行,在電梯維保行業內定期開展評比活動,對執行公約成績突出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給予表彰獎勵,并以多種形式在行業內外公開表彰宣傳。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八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協會進行調查;協會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九條 對違反公約的行為,主要采取批評教育、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形式,以達到糾正錯誤的目的。對繼續違反公約的單位將采取內部通報、行業暴光、開除會籍,以及建議政府部門給予警告、吊銷生產(經營)證照,直至法律起訴,以維護公約的嚴肅性。
第二十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以提出復議意見,由協會組織人員調查后,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協會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行政部門檢舉協會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和個人的來信、來訪。
第二十三條 協會對尚未入會的行業成員單位,應大力宣傳本公約并要求它們遵守,以維護行業成員的共同利益。對擾亂市場、侵犯同行業企業和用戶利益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的,將進行通報、媒體曝光和公開譴責,以及建議政府部門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吊銷生產(經營)證照,直至法律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經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實施期間,經協會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