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維保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維保單位的監督檢查、違章記分及信息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綜合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實施對電梯維保單位監督檢查和違章記分、受理被記分單位申訴、公布累積記分情況等。
各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轄區局)負責對在本轄區開展電梯維保業務的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記分并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對因電梯維保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導致違章記分管轄權限不清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指定相關轄區局負責實施。
第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存在違章行為,處理該違章行為的轄區局應予以記分。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記分周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每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計算。
第二章 違章記分程序
第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轄區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維保單位,轄區局應立即啟動專項監督檢查: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違法行為的;
(二)從事現場維保工作且持有效證件的維保人員,一人維保數量超過30臺的;
(三)媒體報道等輿情事件中涉及到電梯維保質量的;
(四)被實名舉報投訴的;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轄區局認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或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行為。
第七條 監督檢查應由2名以上持證的執法人員共同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具行政執法證件,調查核實相關違章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八條 轄區局作出違章記分決定時,應發出《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決定書》。決定書一式2份,1份送達被記分單位,1份由記分單位存入檔案,并在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將違章記分情況錄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
第九條 違章記分應與對電梯維保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糾正、處罰或者追究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同步執行,并可作為電梯維保單位業績考核的其中一項參考依據。
第十條 電梯維保單位一次有兩種以上違章行為的,應當分別予以記分。
第十一條 被記分單位對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訴。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異議書面申訴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經查實確屬證據不足的,應撤銷或變更記分決定,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于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系統中撤銷或變更記分記錄。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情況。
第三章 違章情形和記分分值
第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范圍和條件的;
(二)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冒用許可證書,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40%以上的;
(四)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五)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并被認定為應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的。
第十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電梯維保記錄表中設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項目少于《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規定內容的;
(二)維保施工過程中,現場作業人員未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三)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30%以上的;
(四)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5%以上的;
(五)發生一般事故并被認定為承擔同等或主要責任的;
(六)向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文件的。
第十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對每臺電梯建立維保檔案或檔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每半年組織一次以上電梯應急救援演練的;
(三)未每半年內對維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或缺少相關書面記錄的;
(四)電梯故障完全修復前或嚴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未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
(五)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20%以上的;
(六)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七)所維保的電梯發生故障,未對接報、故障處理詳細記錄或有關記錄未經使用單位確認并存入電梯維保檔案的。
第十六條 電梯維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行政許可范圍、單位地址、主要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更的,未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
(二)簽訂或解除電梯維護保養合同,未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
(三)電梯未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保或未按規定填寫維保記錄、出具維保標志,并經使用單位確認的;
(四)發現所維保的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和經費的;
(五)未實行二十四小時電話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故障報告的;
(六)收到人員被困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七)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維保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率達10%以上的;
(八) 上一個記分周期電梯定期檢驗不合格率達5%以上的。
第四章 違章記分信息應用
第十七條 電梯維保單位的違章記分信息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聯,通過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可以作為信用評級、信用評估的依據。
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向其開放電梯維保單位違章記分的實時信息記錄。
第十八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累積12分以上的電梯維保單位為一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紅色;7分以上12分以下為二級監控單位,標識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為三級監控單位,標識為黃色;1分以上4分以下為四級監控單位,標識為藍色;0分為五級監控單位,標識為綠色。
第十九條 一級監控單位暫停受理新增維保業務6個月,由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二、三級監控單位由轄區局對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條 一級監控單位下一個記分周期監督抽查比例相應增加100%,二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80%,三級監控單位相應增加50%,四、五級監控單位保持不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